2017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要点:公安工作的特点(二)
[导读] 伴随着公考行业的发展,公安招警类的考试一直热度不减。而不管是对于省级公务员考试而言,还是专门招警类的考试,对于公安基础知识的考察都不可避免。今天,招警考试
伴随着公考行业的发展,公安招警类的考试一直热度不减。而不管是对于省级公务员考试而言,还是专门招警类的考试,对于公安基础知识的考察都不可避免。今天,招警考试频道小编对公安基础知识中的公安工作的特点之行政性与司法性相结合的知识要点进行简要分析,帮助大家对公安基础知识进行熟练掌握。
公安工作的特点(二)
行政性与司法性相结合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责包括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等。我国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了公安机关承担的行政性工作和相关的司法性工作。
公安工作的行政性体现了公安机关作为政府机构依法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安工作的司法性体现了公安机关履行刑事法律规定的部分职责,它是中国特色公安工作的鲜明特征。
以上就是公安基础知识要点之公安工作的特点之行政性与司法性相结合,希望可以帮助到考生们,预祝考生们考试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