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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蚌埠市卫计委委属医疗机构招聘328人公告

信息来源:作者:安徽国培点击率:日期:2017-03-16 16:41:52

[导读]  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78号)、《关于委属医疗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卫人〔2017〕1号)有关规定,现就市卫生计生委委

  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78号)、《关于委属医疗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卫人〔2017〕1号)有关规定,现就市卫生计生委委属医疗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统招全日制应届、历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其中硕士、本科毕业生须取得相应学位)。

  二、招聘岗位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布岗位,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本次共招聘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328名,其中编制内91名,人事代理237名。具体岗位及条件见《蚌埠市卫生计生委委属医疗机构2017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年龄要求:岗位条件所列年龄均从1月1日开始计算,即30周岁以下为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他年龄以此类推)。

  在《蚌埠市卫生计生委委属医疗机构2017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中标注的年龄和备注条件外,一般为硕士研究生在30岁以下;本科生在28岁以下;大专生在25岁以下;有中级职称可放宽5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7月底未毕业的在校学生;

  3、现役军人;

  4、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6、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此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的方式,报考人员须自行下载打印并填写《蚌埠市卫生计生委委属医疗机构公开招聘新进人员报名表》一式三份(表格可从网上下载),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考试。

  应聘者根据自身条件和岗位要求,可以分第一和第二志愿报名参加两个单位的岗位考试。

  如笔试成绩同时进入两个志愿岗位的面试(专业测试)环节,考生可凭本人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到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人事科选择确定一个志愿岗位,进入该志愿岗位考试;如考生未进行选择确定,则默认进入第一志愿岗位考试,第二志愿岗位自动作废。

  如笔试成绩只进入一个志愿岗位的面试(专业测试)环节,则进入该志愿岗位考试。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集中报名:3月20日—22日(9:00—17:00),报名地点设在市卫生计生委(蚌埠市南湖路568号)

  单位报名:3月23日—24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报名地点设在各医疗机构人事科

  各医疗机构地址及人事科联系电话详见《蚌埠市卫生计生委委属医疗机构2017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三)报名所需证件:应聘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应聘岗位要求的其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小二寸免冠同底照片3张。

  2017年7月31日前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的报考人员,取消其录用资格。

  (四)招聘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数的比例达到3:1方可开考(硕士研究生和特殊岗位除外),未达到以上开考比例的,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或取消该招聘岗位。报考被取消岗位的人员(由医疗机构通知考生)如符合其他岗位条件,可以到医疗机构改报其他岗位,时间为3月27日—28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因比例不足而被取消岗位的报考人员没有改报其他岗位的,在报名结束后退回所收考试费用。

  (五)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医疗机构对报考人员现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笔试费收据,于4月6日 —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到报考第一志愿单位人事科领取准考证并对本人信息进行复核。

  (六)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笔试按每人每科45元、面试按每人80元标准收取考试费用。

  五、统一笔试

  (一)笔试内容:医学类分为西医综合、中医综合、护理综合;非医学类为公共基础知识。

  (二)笔试时间:4月8日9:00—11:00

  (三)笔试分数:笔试总分为100分,设笔试合格分数控制线,原则上笔试成绩达到50分方可进入下一轮考试。

  (四)笔试地点:以笔试准考证公布为准。

  (五)笔试成绩:4月13日在蚌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ww.bbswjw.gov.cn)公布。

  六、笔试成绩同时进入两个志愿岗位的考生,应在4月1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到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人事科选择确定一个志愿岗位,进入该志愿岗位下一环节考试,逾期不再办理;4月19日市卫生计生委网站和各医疗机构网站公布参加面试人员(包括专业测试)名单。

  七、面试

  (一)面试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或各医疗机构组织实施,原则上在4月底前完成。

  (二)面试总分为100分,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考察应聘者专业技能、专业操作、综合分析、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三)面试考官由各医疗机构专家和相关单位专家共计7人组成。面试成绩须当场通知考生。

  (四)面试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实施的,面试工作方案于4月20日前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布。

  (五)面试由各医疗机构组织实施的

  1、各医疗机构须于2017年4月17日前将制定的面试(包括专业测试)工作方案报市卫生计生委核准,经核准的面试(包括专业测试)工作方案于4月20日前在各医疗机构网站进行公布。

  2、经核准的面试(包括专业测试)工作方案,应载明招聘岗位及数量,面试(包括专业测试)的入围比例、程序与规则,测试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以及医疗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事项。

  3、面试考官7人,其中医疗机构不超过3人,其他由市卫生计生委从专家库中统一抽调。

  八、专业测试

  (一)部分岗位增加专业测试,详见2017市卫生计生委委属医院招聘人员岗位计划表。专业测试原则上由医疗机构负责。

  (二)专业测试总分为100分,可采取专业笔试或技能操作方式。采取专业笔试的,题型一般为客观题;采取技能操作的,考官一般设3—5人,由市卫生计生委从专家库中统一抽调。

  九、成绩合成

  (一)报考人员考试最终成绩由笔试成绩与面试(部分岗位增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成确定,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及各医疗机构网站公布。

  (二)未增加专业测试的岗位,总成绩按笔试、面试各占50%比例合成;增加专业测试考试的岗位,总成绩按照笔试40%,面试30%、专业测试30%比例合成。凡取得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笔试、面试(部分岗位增加专业测试)成绩计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根据招聘计划数和报考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若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面试成绩高低决定取舍)。

  十、体检和考察

  体检、考察工作由各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一)体检

  1.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规定执行。

  2、体检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不得在本单位进行)。市卫生计生委抽调人员全程参与监督。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考生对非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二)考察

  1、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形成考察材料。

  2、如拟聘用对象自动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在同岗位考生中按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若出现总成绩并列的,岗位按面试成绩高低决定取舍,若再次出现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低决定取舍)。等额递补不超过两次。

  十一、公示与聘用

  各医疗机构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要求和应聘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经集体研究后,确定拟聘人员。

  拟聘人员情况在医疗机构网站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岗位名称、拟聘人员姓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及排名等信息。公示期间及期满后拟聘用人员主动放弃岗位或被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影响录用,取消聘用资格,所空名额不再递补。

  十二、录用及待遇

  (一)录用:医疗机构与拟聘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二)待遇:录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公开招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属于编制内的办理入编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十三、招聘监督

  (一)为严肃考风考纪,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市卫生计生委监察室会同各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接受市纪检监察、市人社部门监督、检查、指导。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工作公正的,一律按规定回避。

  (二)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0552)3132092(蚌埠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人事科)

  (各单位联系电话详见岗位表)

  监督电话:(0552)3132033(蚌埠卫生计生委监察室)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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