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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上海市事业单位招聘3754人公告

信息来源:作者:国培教育点击率:日期:2018-03-10 14:53:27

[导读] 2018安徽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攻略 招考公告 公示公告 报名入口 事业单位交流群513

 

2018安徽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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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2018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本市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工作人员。报名与笔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相关区统一组织实施。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具备招聘单位规定的岗位聘用要求、资格条件、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

  各招聘单位具体的岗位聘用要求、资格条件等,详见《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招聘简章》通过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向社会发布。

  对《招聘简章》中的专业、学历、聘用要求、资格条件以及相关内容等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聘单位联系,咨询电话详见《政策咨询电话一览表》。

  3、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不含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

  1、报名时间:2018年3月12日10:00 至3月16日16:00。

  2、报名方式:本次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址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网上报名栏目,报考人员报名前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电子照片须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要求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拟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岗位报名确认后,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限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且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考试不收取报名考务费。

  3、准考证下载时间:2018年4月18日10:00至4月20日16:00,报考人员自行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4、特别告知:本次招聘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依据公布的报考条件和《招聘简章》中的具体岗位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表》。报考人员应确认本人完全符合相关岗位的报考条件,如对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存在疑问,应及时向招聘单位进一步咨询确认。如不符合报考条件,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并对网上提交的个人信息材料和上传的电子照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按照《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考试方法和内容

  1、考试方法:分笔试和面试。

  2、笔试科目:《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

  3、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定于2018年4月21日进行,笔试具体时间和地点以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为准。

  4、笔试成绩和面试分数线于2018年5月21日10:00起公布,考生自行登录报名系统查询。

  5、招聘单位对通过面试分数线的考生按面试比例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者方可进入面试;资格审核未通过的,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笔试成绩排名其后的考生依次递补。

  考生因体检、政审原因未通过或因本人原因主动放弃的,招聘单位确有需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综合成绩排名其后的考生依次递补。

  6、面试一般于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由用人单位另行通知,未进入面试的考生不再通知。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工作证)的原件、报名信息表和有关招聘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招聘单位将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四、其它事宜

  通过笔试、资格审核、面试、体检和考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分批在“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以及各招聘单位网站公布,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五、报考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岗位条件、资格审查、面试问题解答):详见各单位政策咨询电话

  技术咨询(用户名密码、网络异常、技术问题解答):32504328、32504293

  考务咨询(考场安排、笔试组织问题解答):61969089

  监督电话:详见各单位监督电话

  》》》2018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位表及报名入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大纲

 

  一、考试科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科目分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90分钟,满分150分。《综合应用能力》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50分。

  二、考试内容

  (一)《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主要测查应试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常识应用、言语理解、数理能力、逻辑推理和资料分析等部分。部分常见测查内容与题型介绍如下:

  1、常识应用

  主要测查应试人员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常识进行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国情、政治、经济、管理、文化、法律、科技等方面。

  例题:甲单位招聘乙作为行政人员,下列哪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A.甲单位在乙入职三个月后,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B.甲单位与乙签订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二个月试用期

  C.乙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D.在试用期内,甲单位将乙解聘,未向乙说明理由

  答案:B

  2、言语理解与表达

  主要测查应试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文字材料内涵、进行思考和交流的能力,包括理解语句之间的逻辑关系,概括材料主旨,把握主要信息及重要细节,准确和得体地遣词用字、表达观点。本部分常见题型包括但不限于选词填空、语句表达和阅读理解等。

  例题:细节决定差异,但是,过早地______于细节,会使你迷失在不重要的事物中,所以首先要抓住基础,______细节。

  依次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纠结 忽略 B.沉溺 摒弃

  C.致力 考虑 D.集中 发现

  答案:A

  3、数理能力

  主要测查应试人员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能力,主要涉及数据关系的分析、运算和推断等。本部分常见题型包括但不限于数字推理、数学应用等。

  例题:某单位共有160名员工,该单位在七月份的平均出勤率为85%,其中女员工的平均出勤率为90%,男员工的平均出勤率为70%,问该单位共有男员工多少人?

  A.40 B.50

  C.70 D.120

  答案:A

  4、逻辑推理

  主要测查应试人员运用逻辑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本部分常见题型包括但不限于程序推理、图形推理、定义判断、类比推理、分析推理等。

  例题:下列选项中,符合所给图形的变化规律的是:

  答案:C

  5、资料分析

  主要测查应试人员对各种复合性的数据资料进行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的能力,资料通常以统计图表、文字材料等形式呈现。

  例题: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问题:

  2010年末,某市民用车辆拥有量达309.7万辆,同比增长8.7%,其中,进口车拥有量12.54万辆,增长43.2%。

  2010年某市民用车辆拥有量

品  种 拥有量(万辆) 同比增长(%)
汽车 170.25 15.6
电车 0.02 -8.8
摩托车 129.12 0.4
拖拉机 1.16 0.7
挂车 3.54 23.0
其他类型车 5.60 12.9

 

  2010年末,该市个人车辆拥有量229.83万辆,同比增长9.2%。个人汽车拥有量103.85万辆,增长21.9%,其中个人轿车拥有量86.54万辆,增长21.8%。

  2010年该市新注册车39.76万辆,同比增长44.1%,其中新注册汽车33.79万辆,增长50.1%。全年报废车辆5.81万辆,下降53.1%。

  2010年末,该市机动车驾驶人员数量为448.48万人,同比增长9.2%,其中汽车驾驶人员412.56万人,增长13.7%。

  1.2009年末,该市民用车辆中进口车所占比重约为多少?

  A.5% B.4%

  C.3% D.2%

  答案:C

  2.下列说法与资料相符的是:

  A.2010年该市拥有的民用车辆中汽车所占比重超过6成B.2010年该市汽车拥有量大幅上涨的原因是报废车辆数量大幅下降

  C.2010年该市进口车拥有量同比增速低于民用车辆平均水平

  D.2009年该市新注册车辆数多于报废车辆数

  答案:D

  (二)《综合应用能力》主要测查应试人员综合运用相关知识和技能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常见测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管理角色意识:对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有清晰认识,能够从管理者的角度理解、思考和解决问题,具有服务意识。

  分析判断能力:面对工作情境,能够发现和界定问题,分析问题原因及影响因素,做出恰当的评估和判断。

  计划与控制能力:能够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利用可支配的资源,设想可以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使工作按预想的进程和方向发展,以获得期望的结果。

  沟通协调能力:能够在管理工作中向有关人员征询意见,传递信息,施加影响,获得支持与配合。

  文字表达能力:能够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撰写文稿,准确和清晰地进行书面表达。

  上海市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问答

  一、笔试的科目、时间、地点是什么?

  答: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90分钟;《综合应用能力》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考试大纲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报名系统上发布。

  考试日期为2018年4月21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标明为准。

  二、考试报名的方式、时间是什么?

  答:本次考试报名一律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18年3月12日10:00至3月16日16:00,报名网址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网上报名栏目。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拟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进行报名,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选择岗位并提交确认后,报考信息自动锁定,不能更改。

  三、报考人员的具体对象如何理解?

  答:凡是符合招聘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且符合招聘简章中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外省市户籍非应届毕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不含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同时应符合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和报考条件。

  具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具备岗位规定的工作年限,也可以非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要求具有工作经历的岗位。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的考生身份均为“非应届”,报考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且符合岗位资格条件方可报考。

  四、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是否可以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答: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当年,可以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进行报考。

  五、报考人员年龄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

  答:报考人员年龄要求如为“年龄上限40周岁”,这个条件是指1978年1月1日之后出生,以此类推。

  招聘简章中有关工作年限要求,计算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指报考人员必需具备的最低工作年限,如“一年”,其工作年限则要求为一年及以上,即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以此类推。报考人员实际工作年限应按截止日期实足计算;以往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可累计计算;部分岗位要求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考生必须同时符合。

  招聘岗位明确要求具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六、填写考试报名信息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考试报名信息表中的项目,都必须认真、准确、如实地填写。

  (二)关于“考生身份”的填写说明:分为“应届”和“非应届”两大类,其中,“应届”是指将于2018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非应届”是指除应届毕业生以外的考生,包括在职人员、待业人员等。

  (三)报考者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填写报名表时政治面貌一栏选择“中共党员”。

  (四)在报考时已辞职的人员,必须在“工作单位”栏填写“待业”字样。

  (五)报名信息在提交报考岗位后不得更改。

  七、对招聘简章中“专业”、“学历”、“政治面貌”等条件不清楚的如何咨询?

  答:对简章中的“专业”、“学历”、“政治面貌”、“其他条件”以及“备注”等内容有疑问要进行咨询或者需进一步确认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请与招聘单位直接联系。招聘单位政策咨询电话可在网上报名系统查询。

  八、网上报名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首先,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聘相关文件,确定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其次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

  九、上传的照片有何要求?

  答:网上报名必须正确上传电子照片,照片应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必须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十、何时可以下载打印准考证?

  答:报考人员完成网上报名确认后,务必在2018年4月18日10:00-4月20日16:00,通过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不需要彩色打印,下载打印后的准考证须妥善保管,以备笔试、面试使用。

  十一、网上报名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招聘相关文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慎重报考,一经报名确认后,不得撤消和改报。

  (二)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在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面试前将进行资格审核。

  (三)报考人员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考生承担全部责任。

  (四)报考人员必须使用第二代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五)网上报名提交岗位后,方可视为报名有效,所有报名信息均不能更改。

  (六)报考人员应按时下载打印准考证,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七)由于网络等不确定因素,请考生错时报考。

  十二、参加考试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场规则》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两证必须同时具备)进入考场。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报考人员应考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计算器、手机、智能手表、书籍、纸张、笔记、及各种电子、通讯工具和设备等入场。考试不得使用涂改用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尚未公布的试题及答案属于国家秘密。考试期间(结束前),非法复制、获取、传递、散布试题及答案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试结束后,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报考人员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作弊行为,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六)考点无停车条件,请报考人员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线,按时参加考试。

  (七)考点内禁止吸烟,考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请勿将贵重物品带入考场。

  十三、笔试作答有何要求?

  答: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作答注意事项,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经监考人员核对报考人员信息无误后,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

  (二)考试开始后,首先在试题本和答题卡上相应位置填写(涂)本人姓名、试卷代码、准考证号码。

  (三)报考人员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

  (四)考试不得使用计算器等电子设备及涂改用品。

  (五)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四、本次考试是否进行考前培训,有无指定考试用书?

  答:本次考试不组织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社会上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十五、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准考证怎么办?

  答:遗失身份证的报考人员,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材料(照片处须加盖骑缝章)。

  遗失准考证的报考人员,考试前可自行到网上下载打印。考试后不办理准考证补办等手续。

  十六、笔试成绩公布的时间和方式是什么?

  答:笔试成绩和面试分数线于2018年5月21日10:00起公布,报考人员自行登录报名系统查询。

  十七、这次考试如何确定面试人员?

  答: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招聘简章中各岗位规定的面试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岗位要求设置最低合格分数线的,须同时符合。面试事宜由各招聘单位负责通知。

  面试前,招聘单位将对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者方可进入面试;资格审核未通过的,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笔试成绩排名其后的报考人员依次递补。

  十八、面试什么时候进行?面试时需带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面试一般于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组织。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工作证)的原件、报考人员报名信息表和有关招聘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招聘单位将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十九、对提供的报考信息不实如何处理?

  答:凡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骗取考试资格的,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的规定,将被取消本次报考资格或成绩,并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二十、报考人员于考前还须周知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答:(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机构和考点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报考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报考人员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报考人员实行检查。

  4、暂扣报考人员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6、制止和处理报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报考人员继续参加考试。

  7、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一、本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录方式采取什么形式?

  答:按照《关于深化简政放权优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沪人社规〔2017〕6号)有关要求,今年仍采取集中招录和分散招录相结合,集中一次笔试,分散多次招录。笔试成绩在下一年度集中招聘公告发布前有效,用人单位在集中招录后还有用人需求的,可随时组织公开招聘工作,并根据笔试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如另有笔试需要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自主组织实施,笔试成绩以用人单位组织的笔试成绩为准。

  二十二、相关咨询电话是什么?

  答:政策咨询(岗位条件、资格审核、面试问题解答):详见各单位政策咨询电话

  技术咨询(用户名密码、网络异常、技术问题解答):32504328、32504293

  考务咨询(考场安排、笔试组织问题解答):61969089

  监督电话:详见各单位监督电话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10月9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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