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三支一扶考试内容-每日一练(3.31)
[导读]2017三支一扶考试内容-每日一练(3.31)
1【答案】A。解析:《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D项正确。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B项正确。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C项正确。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故本题答案为A项。
2【答案】C。解析:《宪法》第九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故本题答案为C。
3【答案】C。解析:民事违法行为指违反民事相关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相关法律规范的行为。这两种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的区别在于: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返刑事法律的行为。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事法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很大。因此,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故本题答案选择C项。
4【答案】B。解析: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名誉权,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因此,名誉权人人都享有,而荣誉权仅限有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的公民或法人。声誉权属于干扰项,名称权是法人、合伙企业等组织享有的,而公民不享有名称权。
5【答案】D。解析:犯罪的排除事由是指刑法理论上的正当行为,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际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要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而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张军持菜刀追杀张秀芳,对于张秀芳来说,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张秀芳顺手拿起花瓶打向张军,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而且是针对的不法侵害人也就是张军进行的防卫,而且只是造成张军眼睛受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所以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故A项正确,C项错误,因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所以不是防卫过当。而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在于正当防卫是针对的不法侵害人本人而紧急避险是针对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题中没有涉及第三人,故B项错误。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要求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而本题中,张秀芳是因为存在不法侵害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才向张军扔的花瓶,所以不成立故意伤害,A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