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晨读-举报奖2毛
[导读] 谨防“举报奖 2 毛”的负激励效应 消费者贾某某购买 2.02 元过期食品后向山东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食药监局对销售食品的超市没收违法所得 2.02 元并罚
谨防“举报奖 2 毛”的负激励效应
消费者贾某某购买 2.02 元过期食品后向山东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食药监局对销售食品的超市没收违法所得 2.02 元并罚款 5 万元,向贾某某支付了 2 毛钱作为奖励。贾某某认为奖励款少了,将该区食药监局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奖励。2019 年 1 月 2 日,济南中院官方微信号公布该案二审判决结果。济南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该案中应适用奖励金额更高的 67 号《奖励办法》,至少奖励 2000 元,责令某食药监局对贾某某重新奖励。
举报商品市场中的假冒伪劣现象,是法律赋予社会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也是公民协助政府部门管理好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一种责任担当。“举报有奖”无疑是对公民履行监督之责的充分肯定与务实鼓励。但透过济南某区食药监局对举报过期食品的贾某某给予的“2 毛钱”奖励,人们却丝毫感受不到这种正向激励的味道,反而有一种被调侃、被嘲讽的异样感觉,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对公民监督权的不敬态度。
在市场交易大多以“元”作为最基本消费单位的当下,“2 毛钱”着实不足挂齿;即便是在小商小贩云集的农贸市场里,“2 毛钱”也不过是用来四舍五入的舍弃零头。济南某区食药监局却好意思拿来“奖励”举报人。也许,价值 2.02 元的过期商品的确标的太小,“按案件货值金额的 10%给予奖励”可不就是区区 2 毛钱嘛!可就是这样一个货值 2 元的违法所得,食药监局对销售过期食品的超市却是罚款 5 万元。罚没款项顶格处置,奖金数额从轻发落,这“一大一小”让举报者情以何堪?
不错,食药监局作出“奖励 2 毛”的决定并非于法无据。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财政部 13 号《奖励办法》出台的《济南市奖励办法》,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的确有“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 10%给予奖励”规定,但这种奖励比例却早已成为“过去时”的标准。2017 年 8 月 9 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和财政部已对 13 号《奖励办法》进行修订,并公布实施了 67 号《奖励办法》,同时废止了 13 号《奖励办法》。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制发的 67 号《奖励办法》,明确作出了“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 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 2000 元的,给予 2000 元奖励”的规定。由此解读,举报过期食品的消费者贾某某,理当获得不低于 2000 元的奖励。尽管《济南市奖励办法》没有被当地明令废止,但鉴于其所依据的原 13 号《奖励办法》已被停止执行,故《济南市奖励办法》的合法性便值得怀疑。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再说,面对上下级部门文件规定发生冲突并导致行政行为结果出现差异时,应遵循以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和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奖励 2 毛”显然不无漠视公民监督权的选择性执法之嫌。至于贾某某被指“职业打假人”云云,更难脱对举报者的恶意揣测。与其诟病他人“职业打假”,不如政府主管部门主动作为和慧眼识假。人们欣慰于法院二审的拨乱反正,更期待济南某区食药监局的反思改过。(via 人民网)
举报过期食品奖励 2 毛,能有点诚意吗
消费者贾某某购买 2.02 元过期食品后,向山东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食药监局对销售食品的超市没收违法所得 2.02 元并罚款 5万元,向贾某某支付了 2 毛钱作为奖励。
2 毛钱,不知道现在还能买到什么?虽说这也是对举报者的一种褒奖,但在出动了国家机关,走了一系列的调查、处罚流程后,却做出了奖励举报人 2 毛钱的决定,未免让人觉得太煞有介事了;而与对超市罚款 5 万元对比一下,2 毛钱的奖励更是显得毫无诚意,简直就是儿戏了。
钱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钱的去向却能说明很多问题。很显然的, 某区食药监局认为,向企业罚款很重要,但是奖励监督市场行为的消费者,却无足轻重,能少给尽量少给。这种决策背后的动因,令人疑惑。但实际上,无论是由食药监局这个监管部门向企业罚款,还是由消费者举报企业的假冒伪劣产品,都是对企业的监督,目的都是一个: 那就是维护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良好市场秩序,引导企业重视产品的品质、改进生产经营模式。
来自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虽然更为直接,监管力度也更大,但是在灵活性和覆盖面上,却不如来自消费者的监督。政府工作人员人数有限,消费者却遍布每一个消费场景;政府工作人员总要下班,消费者却时时刻刻都有维护自己权益的动力。因此,鼓励消费者这个市场主体参与到市场监督中来,是一种成本低、效率高的监督模式。但 是,假如消费者觉得举报、投诉既麻烦,又不太可能获得回报,成本 收益不成正比,他自然不愿劳心劳力去打官司,反而会默默忍受。 一项最新研究显示,在英国有超过 1500 万人经常错过退款、替换产品,遇到售后问题时不知道如何解决,原因是他们不知道如何有信心地进行投诉。在国内,消费者维权也存在着同样的困境。在奶粉三聚氰胺风波中,一位 2 岁女孩的爸爸郭利,因为坚持维权而被认定为敲诈勒索入狱 5 年。2014 年 7 年,郭利出狱,2017 年 4 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郭利敲诈勒索再审一案进行宣判,改判郭利无罪。但此时,他的前妻改嫁,女儿形同陌路,年近 50 的他事业家庭一无所有。这样的维权代价,有谁愿意承受呢?
所以,真正要尊重消费者,鼓励消费者维权,就要拿出诚意来, 拿出实际行动来,而不是玩一些类似 2 毛钱的花样奖赏。
在这个案子中,贾某某后来上诉至济南中院,济南中院二审认为, 至少应奖励贾某某 2000 元。这个判决让每一个消费者都感到欣慰。正如济南中院在判决书中所说:依法打假具有正当性,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应予支持;营商企业不生产、不流通伪劣产品,“职业打假人”自然失去存在的基础。希望整个社会都有这样的共识。
(via 新华网)
国培视角:政府监督虽然有效,但如果保持全天候无死角式地排查, 行政成本将高得难以承受,正因如此,我们才希望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能与政府职能部门同向发力,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遗憾的是,此次事件中济南某区食药监局罚款 5 万元,却向举报人支付了 2 毛钱作为奖励。在旁人看来,这奖励金额简直就是儿戏和侮辱,难道举报对社会产生的经济效益只值 2 毛钱?此风一开,试问谁还会向政府部门举报假货?这充分说明,有些部门只重物质收益,不顾社会影响,更别提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当地食药监局必须应该认真反思,仔细查摆思想上存在的问题,既加强依法行政,又注重舆论引导, 为构建合力监督的社会网络而付出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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