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培教育

国培教育,公务员培训,事业单位

公选遴选 时政热点 关于国培 学员风采 成功感言 图书商城 考试专题| 面授课程 腾讯课堂 网上直播 公益课程|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务员考试网 > 省公务员 > 备考资料 > 申论 > 每日一练
今天是:

每日晨读-“霸座”蔓延到剧院 法律要跟上步伐

信息来源:作者:点击率:日期:2018-12-27 08:31:24

[导读]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12 月 23 日下午,北京喜剧院上演的以色列戏剧《冬季的葬礼》演出开幕前,一名女观众不愿对号入座,剧场工作人员劝解无效,双方发生言语争执,经警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12 月 23 日下午,北京喜剧院上演的以色列戏剧《冬季的葬礼》演出开幕前,一名女观众不愿对号入座,剧场工作人员劝解无效,双方发生言语争执,经警方调解,该观众才离开了不属于自己的座位。这起“剧场霸座”事件造成演出延迟开场约 10 分钟,引起现场观众不满,在传播至网络平台后,引发了如何更好维护剧场秩序的热议。

  “霸座现象”由高铁、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发展到剧院,明显呈现蔓延趋势。霸座性质都是相同的,均为自己有座位不去坐,偏要抢占他人座位,在遭到对方和旁人指责、劝解时,还振振有词,将责任推给对方。从北京喜剧院工作人员的应对情况来看,因没有执法权, 只能采取劝说、报警等手段,不仅效率很低,也难以起到应有的警示效果。最终“剧场霸座女”并未受到任何惩罚,其他观众和演员却遭了殃,因霸座事件影响剧场演出,开场延误了 10 分钟左右,令演出效果和观众的观赏心情都受到影响。

  对号入座是常识,也是高铁、剧院、电影院等公共场所的通行规则,大家都应该主动遵守,否则“凭票就座、对号入座”原则就失去了意义,高铁、剧场等也无须卖座位票,大家都自己抢座好了。如此一来,岂不是乱了套,完全失去了应有的秩序,也令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花钱买票选座却遭到他人抢占,文明礼让被野蛮规则取代,很明显这是在倒退。

  此前屡屡上演的“高铁霸座”行为,大都未能及时得到处置,霸座者拒不相让,乘务员和乘警只是劝说调解,徒费口舌,没有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最后只能给被占座者另找位置安排。虽然此后铁路部门将“霸座者”列入“黑名单”,处以火车票禁售令和罚款等处罚, 但霸座者的违规成本还是太低,因此难以遏制此类现象重演。

  前不久,在上海虹桥开往北京南的 G170 次高铁列车上,一名中年女子因看错车厢坐了他人的座位,经人提醒后拒绝让座,认为其他人都在刁难自己,态度愈发恶劣嚣张,并与周围旅客发生肢体冲突,严重扰乱了乘车秩序。最后乘警采取强制措施,将霸座者强制带离现场, 做出行政拘留 7 日的处罚。这起警方“霸气”处理“霸座者”的案例, 赢得了众多网友的认同和赞赏。

  据报道,正在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了二审。针对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草案二审稿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承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这是从法律的角度明确旅客应“对号入座”,违规者属于侵权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应当依法予以惩罚。

  “对号入座拟写入民法典”,相当于把当前社会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上升为法律意志,将道德共识进行制度化、规则化表达,从而有助于妥当平衡各方主体的权益,赋予权利和利益,分配风险和义务。同样的道理,不仅客运领域需要对号入座,其他需要凭票就座的领域,诸如电影院、剧院等场所,也具备相同的特征,理应与此相同, 一并纳入“对号入座”的法律范畴,以免存在遗漏,也能实现依法处罚。(via 人民网)

图片1_副本.png

  霸座事件的受害方可起诉承运人违约

  有媒体报道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二审。民法典各分编的草案已于今年 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截至 2018 年 11 月 3 日征求意见截止,共收到公众意见近 44 万条,这是近几年来公众提出意见最多的一部法律。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被承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这些规定的原则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在现行合同法中也有相应界定。如果承运人严格履行合同法中的相应条文,最近频频遭到曝光的霸座事件就不至耽于仅仅被道德谴责而貌似无法遏制。

  从法律角度看,霸座事件的首责在于承运人,铁路客运的承载工具上出现霸座事件,责任就在铁路客运的承运人。旅客与承运人的合同法律关系始于客票购买,票面所给定的时间、车次、座(铺)位、运行期限等,就是承运的格式合同,加之其他承运以及搭载的相应规定,构成了承运人与乘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霸座事件中(没有能坐到票面所给定座位)的被承运人,实际上并不与霸座者本人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其首要伸张的权利仍然要向承运人提出。如果承运人不能按票面格式合同提供相应的承运条件,则构成合同违约,被承运人可以据此向法院提告合同违约之诉。

  这也正如在高铁霸座事件出现后本栏评论所说:“持有这个座位号车票的乘客,可以根据合同(车票)要求所乘车辆的乘务人员履行合同,提供合同规定的乘车条件;而乘务人员同样可以要求没有按合同(车票)规定乘坐车辆的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行事;乘车人可以放弃自己(合同规定座位)的权利,但不能以侵犯他人合同权利作为放弃自己权利的前提。对于拒不停止、持续侵犯他人权利,并由此造成(铁)路方违约——不能向合同(车票)缔约者提供合同规定乘车条件——的人,乘务人员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置, 依法强制侵犯他人权利者停止侵犯。”(参见光明网评论员文章《对不要脸的痞子“座霸”不应留情面》)

  因此,单纯就霸座现象而言,这种现象的屡屡出现,首先是承运人不履行合同责任、或履行合同责任不到位的后果。以往出现霸座事件时,承运人多以为被霸座旅客重新安排(餐车)座位等方式加以解决。这也就在构成违约(票面给定座位的)旅客的同时,惯出了霸座者的“毛病”。以承运人承运条件的构成,承运人完全应该预见到霸座以及其他影响和妨碍承运合同履行的各种情况,并由此准备相应的排除方法,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运人义务。

  此外,以合同法之精神、原则及其规定,霸座者的霸座行为,也不止形成了治安案件,同时也构成了合同法的违约要件。这也就是说, 承运人完全可以提告霸座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承运人因此而承担(被霸座者要求)的违约责任的损失。这样才理顺了霸座事件中的三方法律关系:被霸座者向承运人求偿,承运人向霸座者求偿,霸座者承担全部合同违约责任。

  法律关系不清或有意混淆,是造成一些霸座事件中霸座者与被霸座者之间的直接冲突,并因此酿成治安甚至刑事案件的重要原因。在类似事件中,客运承运人、被承运人(旅客)都应该明晰相应法律规定,维护自己权益。(via 光明网)

图片2_副本.png

图片3_副本.png

  国培视角:频频发生的“霸座”争端,竟然从高铁“转战”到了剧场,不得不让人感慨,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时代,怎么还会有人公然违背秩序,难道不知道曾经发生的“霸座”事件遭人唾弃,难道不担心自己的丑恶行径被人公布到网上吗?或许,当人丢失了规则意识和基本的公德之心,能制约他们的恐怕只有法律了。所以,有必要对“霸座”行为在法律上予以明确,把柔性的道德底线转变为刚性的法律条文,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基本价值取向,让每个个体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让每个企图破坏规则的人都感知到明确的风险和惩罚, 以此形成人人遵守规则、捍卫规则的良好风尚。

皖ICP备17001778号 -1


Copyright 2016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