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面试预测题及参考答案(28)
[导读] 【题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提出 12 条具体措施。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明知会造
【题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提出 12 条具体措施。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进行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要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外,盗窃和破坏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辆密集场所的窨井盖,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务罪来认定,而应当适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你怎么看?
【参考答案】:为了有效预防窨井“吃人、伤人”事件,依法惩治破坏和盗窃窨井盖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一、 众所周知,城市地下管道众多,而这类管道地面出口都需要窨井盖,所以窨井盖在城市星罗棋布。现实中,有的窨井盖因为丢失、损坏,有的因为质量问题,窨井变成“吃人井”,轻则致人受伤,重则致人死亡。
二、 窨井盖虽小却并非小事,守卫“窨井盖”就是守护公共安全。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一些案件罪名适用不准确,罪责刑不相适应,处罚过于宽缓。窨井“吃人、伤人”与窨井管理部门疏于、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履职不当有重要关系,但长期以来相关失职渎职等行为未被追究。面对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文件,增强司法打击质效。
三、 盗窃、破坏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认定,而应当适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意见》将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放在首位,对于盗窃、破坏窨井盖的行为,根据窨井盖所处的位置和行为方式分别认定是否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四、 此次制定《意见》,是首次就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相信《意见》出台后,司法机关将更有针对性地打击涉窨井盖的各类犯罪行为,推动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切实守护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五、 《意见》给相关管理者敲响警钟,明确坚决打击相关职务犯罪,将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纳入进来,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文在偷井盖问题上及时亮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唯有对偷井盖的不法之徒施以重罚,才能有效震慑那些只顾一己私利,罔顾他人安危、黑心盗卖井盖的罪恶之手,进而引导和提高全民守法意识,发挥良好的法治宣教与社会治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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