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徽公务员面试热点—偷拍副局长违纪,处理为何引争议?
[导读] 背景:浙江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即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之后,池文被关
背景:浙江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即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之后,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另据了解,周某某已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行为,但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未对他予以处分。目前,周某某已被调离黄岩公安分局,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
从隐私权的普适性看,池文的行为的确构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犯。问题是,被偷拍的对象并非普通公民,而是手握权力的公务人员。假如秉持“公务员无隐私”的观点,池文的偷拍行为就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遑论以行政处罚。然而,这种看似正确的观点,也并非无懈可击:一个公务员的公务行为,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固然可以视为“透明地带”,如若是公务之余,吃喝拉撒睡等生活细节也要任人打量、暴露无遗,这种“绝对透明”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池文偷拍他人尽管涉及侵犯隐私权,但并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事实上,因为他的如实举报,让周某某违纪行为“曝光”,更有“立功表现”。对周某某的处理,与池文“禁闭”加行拘的“双重待遇”相比,更让人有“罚酒三杯”之感。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及严重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坐实违纪的周某某连处分都没沾上,不过是换个“权力相对小了”的地方继续做官。再看调查过程,办案人员均为其“下属”,周某某也未停止履职,这些程序“瑕疵”,更让人心生疑云,亟待进一步澄清。
这个案子涉及一个悖论——龌龊的事情往往是私下偷偷进行的,如果不使用偷窥、偷拍等手段,如何掌握他人不轨的证据?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里有针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处分条款,说明有关部门接受对此类问题的举报。不禁要问:不发现通奸如何举报?没有证据可以乱说吗?池文偷拍周某某,发现后者通奸,将证据交给纪委,究竟该如何定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拘留和罚款。池文偷拍了,但没有散布他人隐私——把证据交给了纪委。更重要的是,公安分局副局长通奸算隐私吗?这里面,显然存在究竟该适用哪种法律条款的问题。证据的取得应该通过合法的方式,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运用偷拍等手段是关键。如果某些法规存在不明确之处,具有人为裁量的空间,导致一些案子的裁量结果明显不对等,难免给人留下不良观感,产生负面效应。本案中,偷拍者池文先被关禁闭,后被行拘,“原民警”的称谓说明其还丢了饭碗;通奸者周某某承认违纪,却未被处分,只是换个地方继续当副局长。两相对比,处理能否服众,会不会引发“上级屁股摸不得”的争议?纪律与法律的公信力会不会蒙羞?
↓↓↓更多安徽公务员考试资讯欢迎订阅国培教育官方微信号:国培公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