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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遴选案例分析】杜绝“土地流转大跃进”

信息来源:作者:安徽国培点击率:日期:2017-02-19 17:04:00

[导读]安徽国培教育为您提供公开遴选考试资讯备考资料

  【材料】

  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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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二:广东兴宁市地处粤东北山丘地带,中部是粤北地区最大的盆地平原,兴宁因此成为广东省“商品粮基地县”。该市永和镇蓝排村通往梅州市的G205国道旁边,树立着一块基本农田保护区石碑,标注受保护面积1282亩。但当地村民说,当地要建“熙和湾客家文化旅游产业园”,这些基本农田大部分都被征收了。在建设过程中,多处种着果林和生态公益林已被推土机剃得体无完肤,在产业园的入口处,已经建成了一个面积达几十亩的小型高尔夫练习场,附近山坡上,几十栋别墅已然成型。

  “熙和湾客家文化旅游产业园”是地方政府的招商项目,据了解,项目的建设用地批文尚在申报中,还未批复。工作人员说:“各级政府都要求我们加快投资和建设速度。由于时间实在太紧,没办法等用地批文下来再开工。”

  【问题】如何避免“地流转大跃进”侵蚀农民利益?

  【参考答案】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不能搞大跃进,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增强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手段,有序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助推现代农业发展。

  一是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农民主体权利。集体土地所有制下,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分属集体组织、农民、政府三方主体,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土地流转中主动参与少,被动接受多,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擅自代行农民主体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当前,政策层面上已经允许土地流转市场化运作,但配套法律制度还未及时跟进,农村土地市场化运作仍停留在探索阶段,流转程序与管理制度尚待规范和完善,流转随意性大、隐蔽性强等问题依旧多发,必须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将宅基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纳入村民自治范畴,落实土地流转中农民主体地位,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条件和程序,明确流转收益分配原则和标准,保障农村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二是加大政务村务公开力度,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确保严格依法行政。在土地流转的操作过程中,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以假入股,真出让等形式,将农村土地转让给企业使用;有的基层政府擅自变更土地用途,采取 “以租代征”等方式自建产业园,违规占用农村土地;地方政府为推动城镇化发展,大量征收农村土地,但由于补偿标准过低,程序不规范而导致的矛盾纠纷高发频发,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透明的操作赢得公信,促进公平,对农村土地流转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确保土地流转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三是完善发展成果考评体系,更加重视民生改善,防止“唯GDP论英雄”。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的推动下,农村土地价格快速攀升,形成巨大的利益驱动。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罔顾中央三令五申,搞“土地流转大跃进”,主要源于政绩考核指标设置不科学,过分强调考察经济总量,导致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把土地流转作为经济增长支点。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以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努力做到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发展,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必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的改革部署,消除地方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利益追求的不当预期,更加重视民生改善,为农民安居乐业提供长效保障。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畅通司法保护渠道,筑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对违反中央规定,插手农村土地流转造成矛盾和纠纷的,必须严格追究其责任,用严肃的问责倒逼领导干部心有所虑,行有所止。要做好司法救济,畅通司法保护渠道。当前国家实行鼓励探索的弹性土地流转政策,各地土地流转政策差别较大,给司法介入造成了很大困难。司法机关应对针对土地流转纠纷涉及人员多,现实因素与历史遗留问题交织,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现实,尽可能采取协调、调解、和解方式,促使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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