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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安徽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遗产的认定

信息来源:作者:点击率:日期:2019-08-02 16:50:31

[导读]   在各大考试中,继承考点一直都占有重要地位,一般考察相对简单,但也不可避免偶尔出题相对较难一些,所以借此机会作者以案说法,对继承里边“遗产”认定做一

   在各大考试中,继承考点一直都占有重要地位,一般考察相对简单,但也不可避免偶尔出题相对较难一些,所以借此机会作者以案说法,对继承里边“遗产”认定做一个简要总结,以便学员再碰到时不会懵。

  案例一:老王(男,60岁,老伴健在),一次夜间务工回来,由于视线不好,被一小汽车撞到,不幸身亡,获得死亡赔偿金20万,留下房屋四间,种耕地10亩,存款12万。请问可以继承的遗产有哪些?

  案例一解析:

  第一,遗产只能是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当被继承人为财产共有人之一时,继承开始后应将其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既不能将全部共有财产作为遗产来继承,也不能将共有财产中的遗产部分忽视。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外,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本案例中房屋四间、十亩耕地的收益,存款12万,首先要分割出一半归老王老伴,剩余的属于老王的遗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死亡赔偿金不能继承;死亡赔偿金不能算作老王的个人遗产,该款系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由受抚慰者本人享有,所以不能作为老王个人遗产继承。

  第三,耕地承包权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它不具有可继承性,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这不是继承。若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但耕地的收益可以继承。

  案例二:老王(男,60岁),突发心梗死亡,留下老宅房屋四间,承包同村村民耕地10亩,承包期还有3年到期,存款2万,债务15万。请问哪些财产可以继承?

  案例二解析:

  第一,该案的遗产包括房屋四间、存款2万中属于老王个人财产的部分,可以继承。

  第二,除以上财产之外,遗产不仅包括继承权利,还包括继承义务,所以在继承的范围内,继承人还需要承担老王债务。

  第三,农村耕地实行三权分置,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老王承包村民耕地,继承人不能当做遗产继承,因为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所有财产,而承包的耕地属于集体财产,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耕地承包合同未到期,那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可以继续承受呢?实践中,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受合同权利义务,按照合同来进行,不能算继承。

  案例三:老王(男,60岁),在54岁时在石子厂工作时,由于机器操控失误,导致身体卷入打石子机器,导致两条腿截肢,且由于失去劳动能力,政府给老王办理了低保供其基本生活,时隔六年,刚过60生日,便由于肺癌去世。

  案例三解析:

  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由此可见,低保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所以享受低保的资格不能继承,但低保费属于老王的遗产可以继承。

  综上,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国有及集体所有的资源权属、低保等不能继承,考试可能会涉及的常见种类,希望对学员可以有帮助。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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