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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安徽事业单位笔试备考:关于《国家赔偿法》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知识的解读

信息来源:作者:点击率:日期:2019-08-02 16:26:56

[导读]   《国家赔偿法》是在我们很多考试中都会涉及的一部法律,虽然考察题量比较少,但是难度比较大,其中关于赔偿与否的适用情形比较多,很容易出现错误。因为赔偿的情形比较

   《国家赔偿法》是在我们很多考试中都会涉及的一部法律,虽然考察题量比较少,但是难度比较大,其中关于赔偿与否的适用情形比较多,很容易出现错误。因为赔偿的情形比较多,现在我给大家整理分析一下不赔偿的相关情形,以备大家后期学习。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包括国家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二、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识链接】:(其中《刑诉法》18年已修改,该处法条援引13年《刑诉法》版本)

  1.《刑法》第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3.《刑诉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诉法》第173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5.《刑诉法》第273条第2款: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6.《刑诉法》第279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根据上述知识点的学习了解。下面我们通过几道题目来检测一下学习掌握的效果。

  例题1.(多选)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

  A.警察王某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身体伤害的

  B.张某因抢劫被判刑后,为达到保外就医目的而自伤的

  C.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征收、钱某的土地,造成其财产损失的

  D.警察接到报警后,拒不出警造成财物被抢劫的

  例题2.(单选)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

  A.警察齐某为报私仇,将邻居开枪击伤的

  B.涉嫌交通肇事的王某被依法关押3天,因不构成犯罪,罚款2000元后释放

  C.涉嫌侵占罪的司机李某和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后,自诉人撤诉

  D.公安机关超期扣押涉案财物,造成李某损失2万

  以上例题,答案分别为:1.ACD 2.ABC

  如果有做错的小伙伴,具体错误的原因,大家可以自行仔细研究以上论述来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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