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六安裕安区社区工作人员招考44人公告
[导读] 为切实加强我区城市社区建设,加快培育一支符合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的高素质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经区政府会议研究,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一批社区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
为切实加强我区城市社区建设,加快培育一支符合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的高素质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经区政府会议研究,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一批社区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全区此次共公开招考社区工作人员44名,具体如下:西市街道7名;小华山街道5名;鼓楼街道4名;城南镇18名;平桥乡10名(详见附件1:六安市裕安区公开招考社区工作人员岗位表)。
二、报名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四十周岁以下( 1980 年 8月 9日以后至2003 年 8月9 日期间出生);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有志于社区工作,服从组织的安排。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毕业满2年。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三、招考程序
(一)现场报名。报名时间为2021 年 8 月23日至 8 月 24日(上午8: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报名地点设在裕安区民政局四楼会议室。报名时须提供本人近期蓝底或红底一寸证件照4张,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附件2:《六安市裕安区公开招考社区工作人员报名表》,并缴纳考试费用(笔试费45元/科)。
报名时,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报名人员须自备口罩并全程佩戴(在接受身份识别验证等特殊情况下须摘除口罩),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查码测温。现场报名结束后,报名人员要及时离开现场,避免人群大量聚集。
(二)资格初审。依据招考职位资格条件,区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件,现场确认是否符合报名条件。招考岗位与符合报考条件人数比例不低于1:3,方可开考。不够开考比例的,按照实际报名人数,相应核减招考职数并在网站公示。
(三)笔试。 笔试满分100分,笔试时间为 2021 年 9 月18日上午,地点详见准考证。请各位考生于2021 月 9 日17日(上午8: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裕安区民政局四楼会议室领取笔试准考证,逾期不领视为自动放弃。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党的基础知识、公文写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无统一教材,不指定、委托、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任何资料)。
(四)结构化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考岗位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名单。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结构化面试人选。面试人选将在裕安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示一栏另行通知,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方法计算面试人员的考试综合成绩,并根据考试综合成绩,按招考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体检人选。综合分数相同的,面试得分高的优先。
(五)体检。体检工作由区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组织实施。因体检不合格或应招人员自动放弃出现缺额时,依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2次。未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组织考察和公示。体检结束后,按照综合成绩排序,入围人员从高分到低分选择任职乡、镇、街。由乡、镇、街党(工)委组织考察。考察合格者,在裕安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5天。因组织考察、公示不合格出现的空缺,按综合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最多递补一次)并公示。
(七)履行任职手续。公示期满后,由乡、镇、街党(工)委正式安排被录用人员到社区工作。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各项待遇正常发放。试用期满后,按有关规定,由乡、镇、街党(工)委办理聘用手续。录用人员在社区工作服务期不得低于3年。
本次招考结束后,在半年期限内,如社区工作人员岗位出现空缺,从本次招考进入面试的考生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补录。
四、待遇及管理
(一)此次招考的社区工作人员,享受当前社区在职人员同等待遇。社区工作者的报酬分为基础报酬、工龄报酬和年度考核绩效奖励两部分。在社区换届后,社区工作者的报酬与社区“两委”成员同步增长。社区工作者的社保、医保等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此次招考的社区工作者一律实行聘用制,三年一聘,聘用期间必须在社区工作,由乡、镇、街党(工)委负责管理,每年进行考核。任满1个聘期、考核称职的,可按有关程序续聘。
《六安市裕安区公开招考社区工作人员报名表》请前往裕安区人民政府网站,自行下载填写。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裕安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民政局按相关政策法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64-3236216 0564-3302763
附件:
1、2、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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