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马鞍山花山区招聘事业编制人员5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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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区2017年面向优秀村“两委”成员、社区“两委”正副职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马鞍山市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中共马鞍山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两平台一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花山区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两平台一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2017年花山区面向全区优秀村“两委”班子成员(不含大学生村官)、社区“两委”正副职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计划数为5名,其中:面向全区优秀村“两委”成员公开招聘濮塘镇事业编制人员1名(岗位代码H001);面向全区社区“两委”正副职公开招聘区事业编制人员4名(岗位代码H002)。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1、第九届村委会换届时(2014年9月)担任村“两委”成员且目前仍在村“两委”岗位任职,第六届社区换届时(2015年9月)担任社区“两委”正副职(即社区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以及时任社区筹备组正副职且目前仍在社区(筹备组)正副职岗位任职。以上人员均在区村居工作者实名制管理库内;
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
3、现任村居“两委” 正职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2年7月1日后出生),其他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7年7月1日后出生)。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1、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2、在影响期内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3、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招聘程序
招聘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程序按照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成绩合成、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程序依次进行。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7年7月24日——2017年7月28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区人社局402办公室(竹园路200号)
3、报名材料:(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本人近期正面1寸同底免冠照片3张;(3)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镇(街道)验证的任职文件;(5)表彰奖励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自行下载打印填写的《花山区2017年面向优秀村“两委”成员、社区“两委”正副职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报名及资格审查表》(附件1)和《加分申报表》(附件2),并做出书面诚信承诺。
4、资格审查:《花山区2017年面向优秀村“两委”成员、社区“两委”正副职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报名及资格审查表》和《加分申报表》须由报考人员所在镇党委或街道党工委审查并填写推荐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审核。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报考信息。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始终。凡弄虚作假或虽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与报考条件和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
5、开考比例:应聘的岗位须形成竞争,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数的开考比例不低于3:1。如低于开考比例,则相应核减岗位招聘的计划数。
(二)笔试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基层工作能力实务。主要内容为政治、经济、法律、人文、国情省情、国家村居政策、村居知识、写作等。笔试总分为100分。
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笔试准考证领取:考生于8月3日——4日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到原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为确保新进人员基本素质,设定笔试最低分数线,笔试成绩(不含加分)达到60分的考生,方可进入下一轮面试。
笔试成绩加分:(1)任村、社区“两委”成员期间,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加5分;省委、省政府表彰(或国家级部门表彰)加3分;市委、市政府表彰(或省级部门表彰)加1分。(2)任村、社区“两委”成员期间,所在单位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时任正职加5分、副职(委员)加2.5分;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或国家级部门表彰)的,时任正职加3分、副职(委员)加1.5分;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或省级部门表彰)的,时任正职加1分、副职(委员)加0.5分。(3)符合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个人、集体所获得的最高荣誉分别只加分一次,在公示无异议后进行。
本次招聘统一组织的笔试,不指定任何教材、复习资料,也不举办、不委托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和培训活动。
(三)面试
根据加分后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每个招聘岗位按1:3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末位成绩相同的一并进入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测试应聘者的逻辑思维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应变能力及心理素质、知识面等要素。面试总分为100分。实际参加面试人数小于或等于岗位计划数的,面试成绩必须达到60分,否则不予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
(四)成绩合成
笔试和面试合成成绩的计算方法:将笔试成绩(含加分)与面试成绩按照5:5的比例进行合成,分值均保留两位小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总成绩相同,则按面试成绩高的优先排序。若面试成绩仍相同,则进行加试。
(五)体检与考察
根据笔试和面试合成后的成绩按1:1的比例依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体检、考察工作。
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考察工作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对体检、考察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一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两次。
(六)公示与聘用
对体检、考察均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花山区政府网、花山区先锋网公示一周。
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审批,并办理纳入单位编制管理手续。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在报到一个月内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办理入编手续。聘用人员原则上在村或社区继续工作不少于三年。
因下列情况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在报到7个工作日后从面试入围者中按考试合成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在所报专业内依次一次性递补(递补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分数线)。
(1)拟聘用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
(2)拟聘用人员在报到7个工作日期限内自愿放弃聘用;
(3)拟聘用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
四、其他事项
1、此次招聘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招聘工作相关公告、公示在花山区政府网、花山区先锋网同时发布。
3、本公告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2810463 (区委组织部)
8880633 (区人社局)
监督电话: 2810715 (区监察局)
附件:1、花山区2017年面向优秀村“两委”成员、社区“两委”正副职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报名及资格审查表
2、加分申报表
中共花山区委组织部 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0日
附件1: 花山区2017年面向优秀村“两委”成员、社区“两委”正副职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报名及资格审查表
填表时间:2017年7月 日
姓 名 | 性别 | 出生时间 | 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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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籍 贯 | |||||||||||
毕业学校 | 所学专业 | |||||||||||
学 历 (学位) |
毕业 时间 |
参 加 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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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职务 | |||||||||||
任职时间 | ||||||||||||
手机号码 | 住宅电话 | |||||||||||
个人 简历 (从初中读 书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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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岗位代码 | ||||||||||||
个人 承诺 |
1、以上所填内容属实,如有不实,本人自愿接受相关人事考试纪律处罚。 2、认同招聘公告内容,对招聘公告无异议。 3、有关招聘的相关信息本人将主动关注“花山区政府网”、“花山先锋网”公告,不需其他方式通知。 承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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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党(工)委审查 意见 |
审查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2017年7月 日 2017年7 月 日 2017 年7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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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意见 |
区委组织部(盖章) 区民政局(盖章) 区人社局(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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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二份
附件2:
加 分 申 报 表
姓 名 | 性 别 | ||||||
工作单位 | 所任职务 | ||||||
报考岗位代码 | 身份证号码 | ||||||
个人表彰情况 | 党中央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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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或国家级部门) | |||||||
市委、市政府(或省级部门) | |||||||
集体表彰情况 | 党中央 国务院 |
时任岗位 | |||||
省委、省政府(或国家级部门) | 时任岗位 | ||||||
市委、市政府(或省级部门) | 时任岗位 | ||||||
本人加分申报情况:国家级荣誉集体加 分、个人加 分,省级荣誉集体加 分、个人加 分,市级荣誉集体加 分、个人加 分。 申请笔试总成绩加分 分。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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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党(工)委审查 意见 |
审查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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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系统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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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经审核,符合加分规定,同意笔试总成绩加 分。 区委组织部(盖章) 区人社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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