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张扣扣案,基本的法治精神不可或缺
从大年三十至今,网络上到处都是张扣扣案。一位号称“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的网友在微博上声称,“张扣扣在杀母凶手得不到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杀了凶手,是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的,司法机关应当尽快释放张扣扣,才能震慑那些有钱有权有势的犯罪分子。”
如此荒悖的言论竟然有人附和、有人点赞,实在令人有种穿越回无法无天、私刑兴盛时代的感觉。现在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说到哪里我们都要讲法。
何为法治?一言以蔽之,以法律维持社会秩序。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国家制定颁布了刑法,其三大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扣扣于光天化日之下连杀三人,其情节轻重,正常的人都自有判断,相信法院最终也会依法独立公正判断。即便找遍刑法,我们也找不到可以对张扣扣网开一面、“应当尽快释放”之条文。
一边呼吁司法公平公正,一边却无视法院对故意伤害张扣扣母亲致死的王正军已作有罪判决的法律事实,杜撰“杀母凶手得不到法律制裁”的虚假事实,慷慨陈词要求司法机关尽快释放三条人命在手的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明显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从自然法到成文法,从天理、人情到国法,故意杀人都必须受到惩罚。张扣扣因为对王正军故意伤害其母亲致死判决结果不满,以暴制暴,连杀三人,是典型的故意杀人行为。而在一些人口中,事实被歪曲,激情被虚构,情绪被煽动,更有人在网络上公然提倡以暴制暴、私力复仇。这是在开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倒车,还是要颠覆一个民族宝贵的法治精神?
据《新京报》报道,南郑区法院已将此事向陕西省高院汇报,省高院已经委托市中院合议庭对王正军案进行再次合议。相信这个案件后续在舆论的关注下一定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必须强调的是,无论一个案件有多么复杂、多么受关注,对其也绝不能丧失基本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信奉法治,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法律程序进行,尊重司法权威。张扣扣案成为最近舆论焦点,众说纷纭,沸沸扬扬,无论是媒体、自媒体还是司法机关,都需要沉着冷静理性,说精准的话,做精准的事,说合法的话,做合法的事。 (陈东升)
钱江晚报:张扣扣案的恩怨,只有法律能了
2月15日,陕西汉中发生了一起命案,歹徒张扣扣手持刀刃连杀邻居王家父子3人。恰逢大年三十,一个最讲温情最讲团圆的日子,凶手手段之恶劣下手之重让人吃惊。
这原本是一起是非分明的案子,却因为牵扯出了一桩20多年前的旧案,在网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在谴责的同时,网上舆论也不乏同情支持张扣扣的声音,认为张扣扣这是在为母报仇,体现了传统的孝道和所谓的侠士精神。一些自媒体的加入也给行凶者增添了一种悲情色彩。
20多年前,张扣扣的母亲在与王家兄弟的争执中,被打伤不治而亡,张扣扣心中这团复仇之火,一直酝酿了20多年。可是这团火究竟是事实真相没有查明大仇不得报无处报的不平之火,还是张扣扣心中已经走进偏执的暴戾之火呢?
其实,对于这桩20多年前的旧案,法律界人士的相关解读已经很多了,比较有争议的两个点,一个是刑期的问题,当年打死张母的王家三子事后被判刑7年。有人觉得刑期是不是太短了,可如果考虑到严重性、事发前后冲突的形成发展过程,以及王家三子作案时还未满18周岁等情节,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并未逾越法律的规定,7年刑期也是合适的。另一个则是赔偿的问题,依现在的法律判决看,赔偿似乎少了不是一点,赔偿范围也很有限,这里面确实可能存在问题。如果有可能,希望司法部门启动调查程序,回应外界质疑,看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但不能忽视的是,20多年前的法治水平和法治环境不能跟现在相提并论,对民事赔偿部分不规范的处理不够重视,这里面有时代局限性的问题,不能简单地用今天的标准套用过去的判罚。
而且哪怕20多年前的旧案存在未清的疑点,也不是动用私刑的理由。张扣扣为了20多年前的杀母之仇,杀了3个人,那么王家的后人又该怎么办?是不是也该继续复仇?这不是孝道,而是毁灭之道,是制造更深的仇恨,对先人后人、对社会都不负责的不孝之道。而且张扣扣所杀的3人中,王家长子根本与20多年前的旧案无关,你有什么权利剥夺无辜者的性命呢?这种草菅人命的行为,更不可能是传统价值观的一部分。其畸形的人生观念、心理轨迹、犯罪动机值得好好剖析讨论,但这样的人不值得同情。
为张扣扣叫好的声音中,有那种围观不嫌事大的起哄心态,更有不顾法律不计后果的戾气。我们已经迈入法治社会,虽然局部仍然存在司法权可能被滥用的事,但作为一种社会大环境,权大于法已经是过去式,不能再用一些陈旧观念来评判现代人的行为了。冤冤相报的江湖已经远去,没有必要留恋。张扣扣案的恩与怨只有法律能了断,法律也是最终的回答。
这不是要做什么“理客中”,而恰恰是因为,法律的判决是对受害人和施害者最公平的一种处理。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会倾向于要求重罚,施害者会千方百计逃脱惩罚,只有法律能在权利和责任间寻找平衡,才能制造公平,才能消除怨气。
认为法律不公平的,也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学会用法律说话,用法律维权,用法律解读,用法律来约束自己,才是我们这个时代应有之义。对这种恶性犯罪,任何一位具有法律知识的公民都应该有鲜明的立场和态度,任何对事件动机的美化都是是非不分、混淆视听
张扣扣案:那些消失的共鸣
陕西汉中男子张扣扣除夕持刀杀害邻居三人的新闻,在这个春节挑动着人们的神经。
在舆论场上,他的经历被“为母报仇”“二十年雪耻”这样词语进行了概括。因为动机的情感正当性——为二十多年前被邻居打击头部致死的母亲报仇,和报仇过程中的选择性——夺仇家性命却不伤仇家妇孺,他进一步被视作壮士和义士,整个人生经历,获得了传统侠客故事的加持。
这种原始民声,发乎自然,几乎很快就受到了知识群体反省。基本的立足点是,“同态复仇”是现代社会的敌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朴素正义观虽然仍是法治的基础,但法治的不同就在于经审判而偿命、合程序而还钱。
不过,上述反驳真正开始变得有力,不是因为评论者的合围,而是因为随后出现了一两篇珍贵的调查报道,具体而不是抽象地还原了张家与王家的之前和今天的两场悲剧,超出了“符号”对“符号”的争论。当远隔万里的人们以“义士”的名号赠与张扣扣时,当地村民和事件的目击者,却称“杀人能是英雄?简直是胡说八道!”——这种来自新闻现场的声音,比讲道理的评论有力的多。
很显然,大剂量的舆论正附着在单薄的新闻报道上,自从调查报道萎缩之后,类似的情况已经相当常见。比这更该引起注意的是,前两年标志性案件在公共空间的共鸣消失了,在具体案件上实现法治进步的操作路径“民声呐喊—报道介入—评论合围—专家阐释—司法回应”正在解体,各个环节间的冲突正在扩张。这种冲突大于共识的情况,不仅出现在张扣扣案中,同样出现在前两个月的“汤兰兰案”中。
最明显的一点,是司法和民意的关系变得更复杂了。在之前的典型的呼格案和聂树斌案中,民间舆论的最终指向是法治正义,这使得沉冤最终得雪时,官方与民间、专家与媒体都觉得自己是胜利者。但现在,以朴素正义观统摄法治叙事的倾向变得明显了,快意恩仇的社会情绪更加强烈,也更强硬。
比如,在张扣扣案中,为了支持其行为的正当性,很多人紧紧追问二十年前对王家判决可能存在的司法漏洞,量刑过轻,服刑时间短等问题(这种追问当然是应该的);但同样在汤案中,同类的司法瑕疵(以口供为证据等)却不是问题,因为这种瑕疵要服从于为受害者汤兰兰主持正义的目标。
就像纷乱衍生侠客梦,在既有治理系统外溢出另一套何以正义、以何正义的叙事,来自于对社会治理不连贯性的一种透视,其实是对法治不是最终权威积蓄的反应。
此外,媒体和民声民意的关系,也出现了某种悖论。在此前种种公共事件的解决中,媒体曾依靠民意托举,民意也曾视前者为代言,在去年“辱母案”的重审过程中,自然正义与媒体主张的司法正义曾出现过完美的合流。但目前展现出的趋势是,媒体的“伸张正义”只有在符合朴素正义观的情况下才能被盖章。媒体人(知识人)曾设想的民心可用,很可能出现叙事上的倒置,换民间舆论为主体,主题变为“媒体可用”。
往深里说,舆论场上已经出现了几套“政治正确”的话语,至少包括,一套主流叙事,一套启蒙以来的政治哲学话语,一套由儒家思想滋养的朴素伦理观。若干年前,以法治和权利为核心的政治哲学话语统驭了公共舆论,持这套话语的媒体具有很大的话语权。现在,随着公共议事平台向网络迁移、大量公众涌入议事场,随着社会转型中启蒙中断,朴素伦理观和正义观成了有限可选的蓄水池,正在形成对民众的导流,积蓄着巨大的对冲能力。
在这个背景下的张扣扣案争议,应该仅仅是个开端。(光明网评论员)
张扣扣案:宣扬血亲复仇是理性的迷失
大年三十(2月15日),陕西南郑县一名叫张扣扣的男子持刀杀死一家父子三人。当凶手张扣扣自首后,有人将其行为称作为母报仇的快意恩仇,甚至有人赞其为英雄。
从目前公开报道来看,张扣扣的杀人行为与报仇有关。张扣扣所说的“仇”,记载在一份判决书上:南郑法院认定,1996年8月27日,张扣扣的母亲汪秀萍因琐事与王正军等人发生冲突,在冲突中,王正军用一根木棒猛击汪秀萍的头部,汪秀萍当晚身亡。当年,南郑法院一审认定时年17岁的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由其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赔偿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
这份判决下达22年后,年已35岁的张扣扣,持刀杀害王自新父子三人。张扣扣犯案前,有过参军、打工的经历,有些人遂将其行为描述成卧薪尝胆、报仇雪恨的壮举。
那么,这到底是一种江湖儿女的快意恩仇壮举,还是一种应予以谴责的暴力犯罪行为?网上的争议仍然很多。目前,越来越多的媒体报道在努力接近事实的真相。也许,只有越来越多的事实和证据得到呈现,这种舆论争端的烈度才有望降低。
张扣扣的杀人行为和复仇有关是基本可以确定的。复仇,这个古老的话题又一次猝不及防地曝光在现代的语境里。
复仇的情结,不但在人类的文学作品中长久流行,也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的一个现实迷思。
在人类历史上,尤其是在古代社会和原始社会,复仇习惯可谓深入人心,复仇特别是血亲复仇曾长期存在。彼时,复仇是家属和族人一个神圣的义务,社会也承认这种复仇的权利。
在缺乏司法力量维持公正的古代社会,允许私人寻仇不足为怪。《周礼》规定,报仇有法定的手续,也有专管报仇事务的官吏,报仇者只要事先去有关官吏处登记仇人的姓名,将仇人杀死便可无罪。另外,也设有专门调解的官吏。
随着文化进化,复仇的权利渐渐受到限制。法律机构发达之后,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纷纷收回,私人不再有擅自报仇杀人的权利,杀人也随之成为犯罪行为,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复仇从此被禁止。历史学家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说,公元前一世纪的法律中就已开始做此努力了。特别是唐、宋以降,法律都一贯禁止复仇。
中国古代法律除了积极制止复仇外,还有移乡避仇的办法,消极地防止复仇事件的发生。移乡避仇是一种古代的法律规定,其内容为:杀人者遇赦免刑,而被杀者家中尚有近亲属,为履行赦令,又防止仇杀的恶性循环,规定被赦者不得返居故乡,要移居千里之外落户。瞿同祖论及,到明清时,法律虽已无杀人移乡的规定,但清代条例上有凶手遇赦、被害者子孙不许私自寻仇的规定。立法禁止复仇和移乡避仇虽不同,但二者的用意却是殊途同归:一是使无寻仇的机会,一是以法律的力量禁止再向已受到国法制裁的仇人寻仇。由消极避仇到积极禁止复仇的过程,法律对复仇的防范可谓周密细致,这也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力量的努力和增进。
不过,虽然法律对复仇严加防范和制裁,但是私自复仇的风气在古代仍然盛行。相比将仇人交由法律程序裁判和惩戒,复仇的热血故事往往更能激动人心。有时,舆论甚至某些有司官吏也对复仇者持同情甚至赞扬态度,从而使得人情伦理与法律时常处于矛盾冲突中。
在唐代,曾经有一个着名的复仇案例,引起朝野、舆论的强烈激荡。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735年),都城洛阳发生了一桩震惊朝野的杀人大案。原雟州都督府(今四川西昌市)都督张审素的儿子张瑝和张琇,将朝廷大员杨汪杀死于都城,以报父仇。张审素一向清廉正直,却被部下诬告贪赃,朝廷派杨汪前去调查,张审素的下属武将董堂礼激愤之下,擅自杀了诬告者,又以兵丁七百人包围了杨汪,胁迫其为张审素雪冤。援兵到达,杨汪脱身后,上奏朝廷说张审素谋反。很快,张审素本人被处斩,两个儿子张瑝、张琇因未成年,流徙岭南。几年后,二人逃回洛阳,隐名埋姓。一天夜里,二人半路截击已改名杨万顷的杨汪,并用斧头将其杀死。二人将父亲的冤情及杀死万顷的原因写在一副表状里,挂在凶器斧头上。
二人被官府捉获后,此案轰动洛阳。都城士女纷纷同情张琇兄弟,认为他们为父报仇,堪称孝烈。
为平息舆论喧哗,朝廷下文以告天下:“国家制定法律,目的在于经久适用,出发点是救济百姓,期望禁止相互的仇杀。如各自都申言自己是履行孝子之志,那遇事谁都不愿让人说自己不孝,辗转相继,相互仇杀就会没完没了。”
后来,张琇兄弟被依律处死后,时人集资葬其于北邙山。又恐杨汪家人报复来发掘,就作了数处疑冢,让旁人无法找到其坟墓。此件复仇事件就此打住,涉事的两家人定纷止争。
这只是关于复仇和反复仇的着名历史案例之一。这个案例中,情、理、法的冲突和互动,都值得深思。
复仇主义之所以如此广泛、持久,有其深厚的人性基础和复杂的社会渊源。不过,即使复仇主义在民间仍然有土壤,对于复仇行为不乏同情者,但是,随着文化的进化和社会的进步,将私人复仇权利让渡于公共司法惩戒,是社会早已达成的共识。
再回到张扣扣一案。张扣扣杀人后,许多人基于之前张母被王家人所杀一案中可能存在的不公传言,褒扬其为孝烈、英雄,但是,到目前为止,根据公开报道来看,这些传言仍然只是一种猜测。因此,对于张扣扣一案的评价,首先还是要基于司法认定的事实,除非有过硬的新的证据出现。
在古代社会,考虑到当时的宗法传统及国家司法能力的羸弱,允许私人复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现代社会,私力救济只能是法律力有不逮前提下的一种不得已之举。对于张扣扣杀人案,如果在没有充分事实根据下,就将自然犯的个案想象为对司法不公的反弹和震慑,可能会把大众带入复仇主义的狂热和道德主义的激愤,这可能既带不来真正的公正和祥和,还会消解公众艰难建立起来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摧毁法律契约和社会进步的共识。
赞扬血亲复仇,宣扬暴力行为,是一种理性的迷失和人心的迷思,这是张扣扣案应该带来的反思。 (红网 鲁柯)
张扣扣案:社会不是快意恩仇的江湖
除夕当天,陕西张扣扣为22年前母亲被打死一事杀死王家三父子。有人说杀人偿命,也有人说事出有因可以理解。
人是感情动物,会喜怒哀乐,有冲动的基因,有愤怒的情绪,所以文明社会出现了法律,限制我们生而为人何种行为可为,何种行为不可为。
13岁的张扣扣亲眼看到母亲惨死并被当众验尸,任何人的13岁经历这样的打击都是沉重的,换做是我,也是恨不能杀人泄愤的。是啊,杀人,是很泄愤,试想一下,自己讨厌的东西彻底消失在这个世上,何等解恨。“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是人情,是正常的情绪和想法,特别是像张扣扣的“为母报仇”,在一些人看来更是披上了一层英雄主义的色彩。
动机、理由充足,但行为却是于法于理所不可为的。在武侠的世界里,“君子报仇十年不晚”是种畅快,但在现实世界中,蓄谋十年的作案那是相当可怕的谋杀。或许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那么几个“有仇”的人,恨不能除之而后快,但如果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克制自己的冲动,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就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惩罚。
我没有经历过那样的痛苦,我不强劝谁放下心中的仇恨。抛开那些早已说不清道不明的因果,只站在法律的角度说一句——违法必究。至于那些也许会指责我没有同情心,不理解别人痛苦的人,只想让大家试想一下:十年前你打了一巴掌的人,十年后灭了你的门,却得到一片叫好,社会再不以法律为准绳,江湖恩怨江湖了,私行泛滥不受罚,那么,公众安全感何在?公平正义谁说了算?冤冤相报的仇又到底算谁的错?
这一次,愿法律战胜舆论,愿张、王两家22年的“江湖恩怨”能在一纸公平公正的判决书中落下帷幕。(红网 蒋文君)
潇湘晨报:以司法回应化解张扣扣案争议
张扣扣杀人案所引发的争议,贯穿了整个春节。
2月15日大年除夕当天,山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发生一起杀人案件。35岁的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持刀将邻居王自新及其长子王校军当场砍死,王自新三子王正军被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2月17日,一度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向警方自首。
因为此案发生在大年除夕,而且涉及三条人命,所以自然会引发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嫌犯与被害人之间有何过节,张扣扣为何要选择在春节期间制造血案?在当地官方及权威媒体都没有提供确切消息之前,网络自媒体已经在快速地提供有关此案的“事实”与“观点”。比如:为母报仇、司法不公、隐忍多年、不伤无辜等等。
一时间,张扣扣杀人案被描述成一段快意恩仇的江湖传奇,张扣扣本人在网上甚至被称为“英雄”。随着假期的结束,严肃媒体开始介入对此事的报道。综合媒体所报道的内容,案件的事实与网络观点之间还是存在较大反差的。这桩血案的确与20多年前张王两家发生的另一起冲突有关,在那场争吵和互殴中,张扣扣之母被王家三儿子王正军所持木棒击中,最终死亡。
但是,网上所谓张母遭受王家欺凌致死一说,并未被受访的村民所认同。相反,有当年事件的亲历者认为,那场冲突是由张母引起。该案经由法院判决,王正军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此事已经过去多年,当地村民对于张扣扣的“复仇”,大多认为“不值得”或者“没有必要”。是的,时间的脚步不停,每个人都要向前拥抱更美好的生活。
有人认为,这场延续了20多年的悲剧之所以重新爆发,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张扣扣本人“没有走出来”。当时还是少年的张扣扣,目睹了母亲中棒死亡和当众解剖,暴力和血腥对其造成的刺激自然终生难忘。如果有现代心理疏导的介入,或许张扣扣会在新的生活中找到自己该走的路。
关于此案的最新消息是,陕西省高院已经委托汉中市中院对当年张扣扣之母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再合议。化解和平息网络争议,最管用的办法是及时提供有关真相的信息。媒体所提供的报道,自有其推动和监督的价值。但是,真正决定性的信息必然来自司法机关。对于张扣扣杀人案和与其相关联的那起陈年旧案,司法机关的介入都是最优的解决路径。
法院的再合议,体现了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张扣扣的报复杀人行为,并不会因为上述旧案而具备合法性。但是,既然舆论对此案的公正性有所怀疑,司法机关就有必要对此进行调查和回应。这也是一个普及法治精神的过程,如果说张扣扣的杀戮行为与当年的心理刺激有关,那么更多为报仇叫好的人,应当在足够的真相面前有所触动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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