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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龙江公安厅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有关条件公告

信息来源:作者:点击率:日期:2021-02-17 20:05:39

[导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和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决策部署,严格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着力锻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和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决策部署,严格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着力锻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2021年度黑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公务员)有关条件公告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人民警察职业。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口吃、重听、色盲、文身、重度扁平足等。其他身体条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之规定。

  三、报考省级公安机关年龄条件按照现行公务员报考年龄规定执行。报考地市及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标准及录用政审考察标准: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三)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四)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五)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六)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八)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九)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十)曾被开除团籍或者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一)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十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者公众的; (十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十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十五)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十七)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上述人员属于香港、澳门居民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十八)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二十)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十一)其他不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条件的。

  五、报考人员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

  (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六、本公告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子女、未婚兄弟姐妹。

  本条所称父母,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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